阿布扎比的房地产许可证

第五条

第 1 章 – 许可证及其类别和条件

  • 任何人不得以开发商、经纪人、经纪人雇员、拍卖商、业主委员会主任、评估师或测量师的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也不得在没有该部颁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上述身份介绍自己。
  • 任何违反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人都无权因其工作而获得任何报酬、利润或费用。 如果收到这些款项,则应将其退还给客户,如果属于不可退还性质,则应向客户赔偿报酬或利润的价值。
  •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许可证并不免除任何人为开展工作而获得任何其他政府实体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执照、许可或批准的义务。
  •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许可证并不免除任何人为开展工作而获得任何其他政府实体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执照、许可或批准的义务。
  • 执行条例应确定许可证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根据本法规定颁发的任何许可证的类别、形式和实质内容。
  • 该部颁发的许可证应根据《执行条例》规定的规则、条件和条款每年续期,该部可要求持证人接受《执行条例》规定的培训课程,作为许可证续期的条件。

第 6 条 《行为准则

第 2 章 – 许可证的义务

所有持牌人均应遵守该部根据本法规定发布的行为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

第 7 条 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 经纪人应承诺在为合同签订方开展任何工作之前,按照该局批准的格式签订书面经纪合同,并应在收到客户的任何款项之前,向该局提交该合同,以便在房地产开发登记簿上登记,且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日起最多 15 个 15 日内提交。
  • 如果开发商与经纪人达成协议,由后者负责营销房地产 (b) 若中介人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促成部分或全部销售,则中介人应将促成销售的房地产单 位的价格存入项目代管账户,不得将该金额存入其个人账户,也不得在将该金额存入代 管账户之前从价格中扣除其佣金。 任何与此相反的协议均应视为无效。
  • 经纪人不得从存入项目代管账户的款项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也不得从该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除非得到该部的批准。
  • 经纪人存入项目代管账户的资金不受抵押、扣押、清算或破产程序的限制,也不受经纪人因承担法律义务而可能受到的任何其他程序的限制。
  • 客户向经纪人支付的最高报酬或佣金应由主席不时发布的决议确定。
  • 经纪人无权因其经纪服务而获得任何报酬或佣金,除非这种服务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 当双方就合同中的所有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被视为已订立。 合同一经签订,经纪人即有权获得报酬,即使合同尚未执行,除非另有约定。
  • 如果订约方为同一工程指定了一个以上的经纪人,则应与其中任何一个经纪人签订主经 纪合同,该经纪人应 他们之间应根据该部批准的格式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以便按照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分配佣金或报酬。
  • 经纪人不得在同一交易中代表多于一方。 例外情况 在同一办事处或公司的两名经纪人或经纪人的两名雇员可以在同一笔交易中分别代表一个以上的当事人,条件是
    • 缔约双方知道经纪人或经纪人的雇员在同一交易中代表不止一方,并就此达成一致。
    • 签约双方分别与经纪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
    • 经纪人或经纪人的雇员应诚实、独立地代表订约方。
  • 经纪人不得在为签约方达成的任何交易中谋取任何个人利益。 但作为根据经纪合同为客户开展工作的报酬或佣金除外。 经纪人应随时向订约方通报代表订约方进行谈判的所有细节。
  • 经纪人应在其工作场所外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其注册编号,该编号也应出现在所有信函上。 由此发布的广告和文件,以及名片和使用过的任何打印件或材料。
  • 经纪人应根据《执行条例》的规定保存指定的登记簿,并按照该部规定的方式在房地产开发登记簿中登记通过他达成的所有交易。
  • 经纪人应担任任何金融工具的秘书。 从订约方收到的有价证券或地契,并应按照订约方规定的条件交付。

第 8 条 评审员的职能

评估员应根据其与签约方签订的协议开展工作,签约方应明确规定评估员的义务和责 任,以及评估员的工作报酬。 在任何情况下,他的职能都应包括对房地产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产权的价值发表意见,并根据通过的依据和标准进行评估。

第 9 条 评审员的义务

  • 评估员应承诺在开展任何有利于合同方的工作时与合同方签订书面协议。
  • 评估员应保存一份登记簿,记录由此进行的所有评估,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 被评估房地产的描述。
    • 房地产的价值或整体价值。
    • 关于所采用的评估类型的说明。
    • 关于评估方法的说明。
    • 与评估有关的任何假设。
    • 该部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事项。
  • 评估员在进行评估时应完全独立于合同方,在如何进行评估或以何种方式确定被评估房地产的价值方面不受合同方的任何影响。

第 10 条 勘测员的职能

测量师应根据其与订约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开展工作,订约方应明确规定测量师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其工作应得的报酬。 在任何情况下,他的职能都应包括确定任何不动产的边界和尺寸,并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依据和标准开展任何测量工作,但不得超出本法目标的实现范围。

第 11 条 勘测员的义务

  • 勘测员应承诺在开展任何有利于订约方的勘测工作时与订约方签订书面协议。
  • 测量员应按照主管实体批准的格式向这些实体提交所有计划和说明。
  • 该部可使用勘测员提交的图纸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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