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定义
关于阿布扎比酋长国房地产行业监管的 2015 年第 3 号法律。
在适用本法条款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和表述应具有相应的含义:
国家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酋长国 | 阿布扎比酋长国。 |
政府 | 阿布扎比政府。 |
执行理事会 | 酋长国行政委员会。 |
部门 | 市政事务部。 |
主管实体 | 该部或该部确定的政府实体。 |
房地产登记册 | 根据有关阿布扎比酋长国房地产登记管理的 2005 年第(3)号法律规定建立的房地产登记册。 |
房地产开发登记册 | 为保存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所有数据和文件而编制的手写或电子登记簿。 |
不动产初始登记 | 手写或电子登记簿,用于登记与计划外出售的房地产 单位有关的所有处置和判决。 |
许可证持有人 | 在房地产部门工作并获得该部门颁发的执照的人员,他们是开发商、经纪人、经纪人雇员拍卖师、业主工会主任、评估师和测量师。 |
许可证 | 由该局签发的授权书,允许被许可人根据本法的规定开展活动。 自然人或法人。 |
个人 | 自然人或法人。 |
经纪人 | 根据经纪合同寻找第二方签订特定合同并在合同谈判中进行调解以获取佣金的人。 为经纪人工作并以经纪人名义开展经纪人工作的自然人。 |
经纪人雇员 | 为经纪人工作并以经纪人名义开展经纪人工作的自然人。 |
拍卖师 | 在该部门注册并获准在拍卖会上出售房地产的人。 |
测量员 | 为换取报酬而确定任何不动产的尺寸并划定其边界,以便提交该部门登记的人,但为具有相同职能的任何政府实体工作的人除外。 |
评估员 | 负责对房地产及相关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和鉴定或发表意见的人。 |
房地产开发项目 | 在出售空地的情况下,建造多层建筑或住宅、商业或混合用途的综合体及其公用设施,或建造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项目。 |
开发人员 | 主开发商或分开发商。 |
主要开发人员 | 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主要开发商,持有开发工程、销售、管理和出租房地产执照的人。 |
次级开发商 | 根据与主开发商或另一个分开发商签订的协议,获准从事开发工程、销售、管理和出租大型综合体部分房地产的人。 |
账户托管人 | 该部认可的根据本法规定管理项目代管账户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
项目托管账户: |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银行账户,用于存入按计划出售房地产单位的买方所支付的款项或出资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而提供的贷款款项。 |
抵押贷款 | 债权人据此获得用于清偿债务的抵押财产的一项物权或一项合同利益,从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和按优先顺序排列在其后的其他债权人。 |
抵押财产 : | 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设保的不动产、物权或与物权有关的合同权利。 |
计划外销售 | 买方将获得根据建筑群规划和平面图建议的房地产单元产权的合同。 |
房地产 | 各种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固定装置,以及包括不动产单元在内的分配财产。 |
房地产股 | 公寓、楼层、商铺以及与其他房屋或独立房屋相连的房屋(别墅)的任何部分,或位于联合物业中的空地,无论是现有的还是在院落平面图或楼层平面图上建议的,都被分配用于商业、住宅或混合用途。 |
原始真实权利 | 所有权。 |
Musataha Right | 使持有人有权为他人建造建筑物或种植土地的物权。 |
使用权 | 一种不动产权利,只要保持原样,持有人就有权使用属于他人的财产并对其进行开发。 |
长期租赁 | 初始租期不少于 25 年的租赁权。 |
产权 | 原始不动产权、武藏塔哈权、用益物权和长期租赁权。 |
业主 | 根据上述 2005 年第(3)号法律规定登记为不动产或任何产权所有人的人。 |
乘员 | 租用现有不动产单元或在其中居住或工作的人,不包括不动产单元的所有者或任何产权持有者。 |
业主联合会 | 根据本法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运营公共部分,包括维修、保养和适当利用。 |
董事会 | 由业主根据本法规定选举产生的管理业主大会的委员会。 |
业主工会主任 | 由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任命的管理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人员。 |
业主工会章程 | 规范业主工会的规则和规定。 |
计划 | 综合平面图、楼层平面图、模型平面图和容积平面图,以及该部确定的其他平面图。 |
主要发展计划: | 确定主要开发商将开发的房地产的规划。 |
附属发展计划 | 从主计划衍生出来的附属计划,通过次级开发商确定要开发的房地产。 |
复合计划 | 将房地产横向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单元和公共部分的规划。 |
平面图 | 将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及其所在土地垂直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单元和公共部分的平面图,并参照楼层、墙壁和天花板进行划分。 |
模型计划 | 将一块土地划分为多个部分,但不建立公共部分的规划。 |
体积计划 | 将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及其所在土地垂直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积空间,且相关建筑物或土地不存在任何因分割而产生的公共部分的平面图。 |
共同财产 | 整栋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土地或二者均被划分为房地产单元,且该建筑物的一部分或更多部分被确定为公用部分。 |
常用部件 | 共同财产的公用部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楼层平面图或大院平面图中确定,分配给房地产单元的业主和住户使用。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书 | 市政府颁发的证书,以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已根据建筑许可证批准的许可证和计划竣工 |
体积空间 | 市政部门。 利用空间坐标在三维透视图中显示的体积空间。 |
服务费 | 业主 1 会向房地产单元的业主征收的费用,用于支付公共部分的管理和维护费用。 |
复合收费 | 开发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征收的基础设施使用费。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或住户的服务或设施以及开发商拥有的部分和区域。 |
公共服务 | 以下任何一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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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施 | 水管、电线和电缆以及其他设施,包括特定房地产单元周边的结构墙、门槛和天花板,这些设施可能服务于与所在单元不同的其他房地产单元。 |
建筑管理条例 | 该条例确定了与管理建筑和土地容积率规划相关的条件和义务。 |
化合物管理条例 | 确定管理和使用大院计划所涉房地产的相关条件和义务的法规。 |
楼层管理条例 | 确定与管理和使用平面图所涵盖的房地产有关的条件和义务的规定。 |
会费百分比 | 分配给房地产单位的百分比,显示其在所有房地产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中所占的份额。 |